(2017)粤73民初1085、1086、1087、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速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速朗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85、1086、1087、1088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刘丽。被告:中山速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法定代表人:陈乃岱。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速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36××××.6、ZL20143036××××.3、ZL20143036××××.2、ZL20143036××××.3)纠纷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李文平以与对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文平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诉。本四案受理费每案均为50元,每案减半收取均计25元,由李文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张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