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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金炜与徐美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炜,徐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炜,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徐美芳,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南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金炜与被执行人徐美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美芳名下位于南通市永和佳苑27幢434室房产。2017年7月12日,买受人黄夕龙(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622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通市永和佳苑27幢434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夕龙所有,位于南���市永和佳苑27幢434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夕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夕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