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邱鸿申请执行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鸿,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鸿,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保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战英。关于申请执行人邱鸿申请执行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欠款1396771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欠款1396771元及利息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情况告知邱鸿,尚有139677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邱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鸿发现被执行人单县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