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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付霞与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霞,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602号原告赵付霞,曾用名赵霞,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飞、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黄河路13号1号。法定代表人吕帅,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大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丰泽路425号。法定代表人翟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宵,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霞与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付霞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付霞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