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云鹏与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侯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鹏,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侯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鹏,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住所,临江市。被执行人:侯广州,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杨云鹏与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侯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