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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云鹏与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侯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鹏,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侯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鹏,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住所,临江市。被执行人:侯广州,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杨云鹏与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办公室、侯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