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成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成,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944号原告:王成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高密市。被告:李宁,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成成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冯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人民陪审员 原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