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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仁军与四川耀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仁军,四川耀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708号原告:何仁军,男,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委托代理人:罗如雪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耀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胡萍。原告何仁军与被告四川耀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何仁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仁军负担。审 判 长  洪 磊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