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罗正银申请执行赵勇、刘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银,赵勇,刘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正银,男,1960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赵勇,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刘烨,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罗正银申请执行赵勇、刘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该案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赵勇的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现住房公积金内的余额已被本院扣划但还未到账,对保全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保全的房产属于抵押给第三人的房产所以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房产评估拍卖。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