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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亦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亦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727号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廖亦黄,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亦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