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雄杰与张里江、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雄杰,张里江,李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522号原告:顾雄杰,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柯一鸣,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里江,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素,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顾雄杰为与被告张里江、李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当庭变更):被告张里江、李素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柯一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里江、李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里江因生产经营、经商需要,分别向原告顾雄杰借款30000元,10000元,借款合计4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据两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后被告张里江至今未还。另,被告张里江、李素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诉讼代理费1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里江、李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雄杰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按本金40000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和诉讼代理费1800元,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里江、李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