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滕海军与覃文、韦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海军,覃文,韦冬英,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02民初1986号原告:滕海军,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覃文,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韦冬英,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覃林,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滕海军诉被告覃文、韦冬英、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滕海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海军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滕海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覃秀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