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金凤、黎日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凤,黎日洪,盘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凤,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日洪,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连花,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金凤、黎日洪因与被上诉人盘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盘连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金凤、黎日洪立即向盘连花归还借款109200元及利息(以7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6年9月29日计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为止;以3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6年10月20日计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为止;以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6年11月3日计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为止;上述利息从判决确定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双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黄金凤、黎日洪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开始,黄金凤多次向盘连花借款,盘连花通过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借款给黄金凤。2016年9月18日,经双方统计,截止2016年9月18日黄金凤尚欠盘连花借款109000元。黄金凤向盘连花出具两份借据及收款确认单,确认欠盘连花借款109000元,其中72000元借款黄金凤承诺在10天内还清,其余37000元借款则承诺在20天内还清。2016年10月12日黄金凤向盘连花借款200元,盘连花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黄金凤。上述借款到期后,经盘连花多次催促,黄金凤没有还款。另查,黄金凤与黎日洪于2000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盘连花与黄金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黄金凤辩称实际借款只有44700元,借款已全部还清,借据、收款确认单上的签名是被胁迫状态下的签名,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黄金凤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黄金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悉签订109000元借款的借据及收款确认单的法律后果。上述借款现已到期,黄金凤没有偿还,盘连花请求黄金凤偿还借款109200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盘连花诉称与黄金凤口头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折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请求计算利息,盘连花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利息约定,故盘连花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黄金凤签订的两份借据及收款确认单,72000元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28日,37000元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盘连花起诉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盘连花请求的利息中72000元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7000元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00元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黎日洪的承担责任问题。案涉借款发生在黄金凤、黎日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黄金凤拖欠盘连花的借款属黄金凤、黎日洪夫妻共同债务,黎日洪应承担偿还责任。故盘连花诉求黄金凤、黎日洪共同偿还拖欠盘连花的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金凤、黎日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盘连花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09200元及利息(以7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以37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二、驳回盘连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保全费1066元,合计3568元(盘连花已预交),由黄金凤、黎日洪负担。上诉人黄金凤、黎日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诉讼费由盘连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黄金凤的借款本金仅为44700元,黄金凤一审提交的证据可证明上述借款已偿还完毕。盘连花提交借据及收款确认单以证明借款人已收取现金,这与其主张借据是对之前借款金额的确认根本不一致。涉案两份借据均是黄金凤在无法承担高额利息,未能按时还息的前提下受盘连花胁迫所签。盘连花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金额远不及100000元。二、盘连花一审时确认黄金凤签订借据后已归还30000元,一审判决不予认可,也未予扣减,应予纠正。三、一审法院对盘连花提交的网上转账记录予以认可,却不认可黄金凤提交的网上转账记录,处理不公。三、黄金凤将涉案借款用于赌博,黎日洪对此不知情,故涉案借款与黎日洪无关。黎日洪从事运输行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每月均给予黄金凤生活费,没有使用黄金凤的收入。黄金凤借款期间,没有为家庭添置固定资产,也没有大额家庭支出,故涉案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黄金凤向不同的人借款,被起诉的案件已有6件,借款金额为几万至十几万。一般家庭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如此大额的支出,故借款用途不可能用于家庭开支。黄金凤向他人借款,黎日洪根本不知情。在他人不断上门追债过程中,黎日洪才得知黄金凤因赌博输钱而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在其工资无法偿还利息的情况下,再向不同的人借款,用以偿还之前的借款及利息,因此产生几十万元的债务。盘连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金凤二审期间提交微信截图一张,以证明小敏是盘连花使用的微信号。盘连花二审期间提交微信支付凭证截图一张,以证明签订借据后,黄金凤没有还过款,唯一一笔转账8000元是由黄金凤转账给盘连花,再由盘连花转账给谭晓琳。因黄金凤向谭晓琳借款,但黄金凤没有谭晓琳的微信号,故黄金凤先转款给盘连花,再由盘连花转款8000元予谭晓琳。黎日洪二审期间提交(2016)粤0608民初3394号、3412号、3781号、3910号民事判决,以证明其对盘连花的借款不知情。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盘连花对黄金凤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黄金凤、盘连花对黎日洪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盘连花二审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详见“本院认为”部分。经审查,除“上述借款到期后,经盘连花多次催促,黄金凤没有还款”外,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谭晓林诉黄金凤、黎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608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判决黄金凤、黎日洪承担相应还款付息义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谭晓林确认黄金凤于2016年8月11日向叶圣辉转账偿还了2000元,于2016年8月22日偿还了5000元,于2016年9月6日再通过叶圣辉转账偿还了1500元,并确认上述8500元还款均是偿还借款本金。该判决将前述8500元在黄金凤该案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本案作如下分析:首先,关于借款金额的认定问题。涉案《借据》、《收款确认单》上有黄金凤签名,黄金凤本人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借据》、《收款确认单》的真实性。涉案《借据》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黄金凤上诉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上述文件及借款金额为4470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盘连花一、二审均主张《借款合同》、《收据》是对黄金凤之前借款金额的确认与结算,而日常生活中亦存在债务人通过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确认之前欠款总额的情况,故盘连花在《借据》、《收款确认单》签订当日未实际支付借款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其次,关于还款问题。盘连花二审期间确认黄金凤一审提交的18份微信转账记录及2份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中,除2016年10月10日的两笔合共8000元转款外,其余转款均发生在涉案《借据》出具之前,涉案《借据》是对双方之前债务的结算,故《借据》出具前黄金凤的还款不应认定为清偿涉案债务。至于2016年10月10日黄金凤支付给盘连花的8000元,虽然盘连花提交的证据反映其在收款当天随即全额转款予谭晓林,但谭晓林诉黄金凤、黎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中,并未认定上述8000元是黄金凤对谭晓林的还款,本案应认定该款为黄金凤对盘连花的还款。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盘连花就其二审提交证据的证据主张不予采纳。故此,黄金凤本案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72000元本金从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9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为72000元×6%÷360×11天=132元,以64132元[72000元-(8000元-132元)]为本金,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以37000元为本金,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20日起计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以200元为本金,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最后,关于黎日洪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债务发生于黄金凤与黎日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黎日洪并无证据证实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除外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黎日洪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黄金凤、黎日洪的上诉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426号案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426号案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金凤、黎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盘连花偿还借款本金101332元及利息(以64132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0日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37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0日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2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3日至该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盘连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金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保全费1066元,合共3568元,由黄金凤、黎日洪负担3518元,盘连花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黄金凤、黎日洪负担2434元,盘连花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审 判 员 姜欣欣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