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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海龙与潍坊中洋鸿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龙,潍坊中洋鸿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552号原告:苏海龙。被告:潍坊中洋鸿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赵洪志,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龙诉被告潍坊中洋鸿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