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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华市凤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华市凤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爱卡袜业有限公司,陈海燕,丁守峰,朱国武,王耀玲,XX晓,蒋清清,浙江省东阳市昆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卢妙其。被执行人金华市凤雨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石门村。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被执行人义乌市爱卡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大岭村里大岭10号。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守峰,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国武,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耀玲,女,1978年5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XX晓,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蒋清清,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昆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东嵊公路边。法定代表人朱国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03432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武、丁守峰、XX晓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国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朱国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丁守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四、查封被执行人XX晓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五、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 涛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2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国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浙0782执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国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朱国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丁守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四、查封被执行人XX晓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五、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