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捷与罗春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罗春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81民初44号原告:刘捷,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被告:罗春杨,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合山市,原告刘捷诉被告罗春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春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和支付自约定还款期至还清欠款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告罗春杨因房屋装修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5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年息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其陈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数额等情况。被告罗春杨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春杨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刘捷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立下《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刘婕借款人民币三万圆整(30000)于2016年12月25日还清。借款人罗春杨。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期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户口簿、《借条》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春杨向原告刘捷借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条》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罗春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实体抗辩权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春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捷借款本金300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刘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春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零春俊审 判 员 蓝华林人民陪审员 黄志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