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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64号原告: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幸福道42号。法定代表人:房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M区64号。法定代表人:阎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主张双方已庭外调解完毕,并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天津市神通信息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