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运都诉户良森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都,户良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1000号原告:陈运都,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户良森,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陈运都与被告户良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运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户良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运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至4月陈运都给户良森干杂活工资11,000元整,2015年7月11日陈运都催要工资时户良森出具了欠条,言明五日内支付工资,后仅给付2000元,下欠9000元未付,请求判如所请。户良森未作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运都提供了户良森2015年7月11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陈运都工资壹万壹仟圆以此证明户良森拖欠其工资的事实。对此欠条,陈运都在接到诉状及应诉通知后,仅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本院作出裁定后,户良森也未上诉,庭审结束后,户良森给审判人员发信息声称,愿意付款,但不喜欢陈运都的做事方式,结合上述事实,对陈运都提供��欠条予以认定。审理过程中,陈运都陈述户良森已向其支付工资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户良森已向陈运都出具了欠条,应及时支付价款。综上所述,陈运都要求户良森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户良森支付陈运都工资9,000元(玖仟圆)。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户良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新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