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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龙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106号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共青城市南湖大道。法定代表人胡柳。被告周龙华,男,地址: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