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秀青与徐寿康、郑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秀青,徐寿康,郑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501号原告路秀青,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徐寿康,男,27岁,住庆云县。被告郑烨,成人,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秀青诉被告徐寿康、郑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郑烨所有的鲁N×××××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郑烨所有的鲁N×××××号轿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二、将原告方提供担保的NG521Y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