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赵全臣与李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臣,李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50号原告:赵全臣。被告:李福明。原告赵全臣与被告李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全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