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829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与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商贸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3978647-X。经营者吴光玲。被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社区西庐生态园,组织机构代码L3512158-5。经营者许茂桂。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与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支付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货款20万元。此款由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在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3万元,剩余款项17万元由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负担。太仓市城厢镇太丰西庐湿地公园餐饮休闲会所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经济开发区程涛蔬菜经营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经营者许茂桂名下车辆(苏E×××××、苏E×××××,已查封,无法寻找)及许茂桂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2218弄300号401室房产(已轮候查封,其他法院首封)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车辆及轮候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及轮候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