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治学、简代会诉邓学友、第三人曾魁艳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治学,简代会,邓学友,曾魁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285号原告:曾治学,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原告:简代会,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魁庆,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邓学友,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第三人:曾魁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治学、简代会与被告邓学友、第三人曾魁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以主体资格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治学、简代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