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军与济南市中船动力餐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军,济南市中船动力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828号原告:谷军,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中船动力餐厅,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顾士友。原告谷军与被告济南市中船动力餐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谷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谷军负担。审 判 员 陈园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