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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卢某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庆群审 判 员  张保明人民陪审员  张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