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卢某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庆群审 判 员 张保明人民陪审员 张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