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482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王敏支付的执行案款74822元。执行费1022元被执行人王敏已交。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终民申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及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终民申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及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