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某1、于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80号申请人于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被申请人于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所地青岛市。申请人于某1与被申请人于某2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申请人于某1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曹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