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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大燕与江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燕,江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891号原告:张大燕,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江含东,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大燕与被告江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江含东外出打工,联系不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大燕负担。审判员  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