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大燕与江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燕,江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891号原告:张大燕,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江含东,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大燕与被告江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江含东外出打工,联系不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大燕负担。审判员 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