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309号公诉机关���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未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新兴镇马庄村“家毅”超市门口路段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赵佳兴(2010年5月12日出生)撞倒,致赵佳兴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永强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兰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2017)鲁1324刑初309号调查委托评估函,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评估,但其在期限内未予回复。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施救并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到兰陵县新兴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王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