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亭亭与陈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亭亭,陈斌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终594号上诉人:陶亭亭,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钟山县。委托代理人: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斌杰,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钟山县。上诉人陶亭亭与被上诉人陈斌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11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亭亭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上诉人陶亭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亭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上诉人陶亭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 山审判员 赖雳峰审判员 黄灵峰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桂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