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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陶亭亭与陈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亭亭,陈斌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终594号上诉人:陶亭亭,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钟山县。委托代理人: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斌杰,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钟山县。上诉人陶亭亭与被上诉人陈斌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11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亭亭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上诉人陶亭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亭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上诉人陶亭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 山审判员 赖雳峰审判员 黄灵峰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桂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