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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宜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速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宜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宜丰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怡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芬,饶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上海速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会兵。被执行人上海宜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芬。被执行人上海宜丰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饶国江。被执行人苏州怡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饶国江。被执行人黄芬,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饶国江,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在执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宜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宜丰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怡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芬、饶国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3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价款人民币1,58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7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速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宜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宜丰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怡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芬、饶国江银行存款人民币2,054,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朱立国审判员  吴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