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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敬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敬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214号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杨凌,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57168L。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启,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被告:罗敬忠,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敬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爱霞审判员  吴 晟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