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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魏戈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159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23号耀华创建大厦3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71827。法定代表人杜欣。被告魏戈,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晔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