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四兵、焦楠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四兵,焦楠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8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四兵,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楠普,女,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振全,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焦楠普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四兵因与被上诉人焦楠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四兵,被上诉人焦楠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振全、赵刚均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四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另行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涉案房屋本是其所有,价值在百万元以上,出于对王伟峰、刘珂的信任,也是为了取得此二人的信任,其才将该房屋过户至刘珂名下,当时其与王伟峰、刘珂约定,借款40万元到期后,其还款后王伟峰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其名下。可是其找王伟峰还款时,王伟峰却一直联系不上,故意躲着,后得知王伟峰将该房屋再次过户,涉案房屋的房价近80万元,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认定,损害了其的合法权利。焦楠普辩称,上诉人的理由与本诉无关,本诉是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已查明其是房屋所有人,刘四兵无权居住,因此判决无误,其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焦楠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刘四兵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从焦楠普所有的房屋搬出;2.判令刘四兵赔偿焦楠普因此造成的损失5000元;3.由刘四兵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7、8月份,经郑州市瑞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担保,马丽娜向房亚丽、靳团岭各借款20万元,月利率1.5%。2016年11月25日,郑州市瑞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峰将荥阳市康泰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侧舒欣佳苑6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珂)抵账给房亚丽、靳团岭,变更后的所有权人为焦楠普,证号为豫(2016)荥阳市不动产第0000456号。王伟峰并将刘四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保证书原件交给焦楠普。保证书的主要内容为,本人刘四兵租赁刘珂舒欣佳苑房子一套,近半年来没有付房租,给房主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宽限至2017年2月30日结清,如若兑现不了自动搬出此房。刘四兵未在其保证期间内结清,也未腾房。一审法院认为,王伟峰将荥阳市康泰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侧舒欣佳苑6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珂)抵账给房亚丽、靳团岭,变更后的所有权人为焦楠普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为证,该院予以认定。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焦楠普持有荥阳市康泰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侧舒欣佳苑6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焦楠普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刘四兵辩称其在借王伟峰款时,将其上述房屋过户给了刘珂,系刘四兵对其房屋所有权的处分,且刘四兵向王伟峰保证于2017年2月底前结清或搬出房屋,现在刘四兵以王伟峰不补房屋差价为由拒绝腾房的理由,不能成立;焦楠普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此,焦楠普请求判令刘四兵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从焦楠普所有的房屋搬出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焦楠普未向该院提供其损失的证据,焦楠普请求判令刘四兵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刘四兵停止侵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荥阳市康泰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侧舒欣佳苑6号楼1单元5层501号房屋(证号为豫(2016)荥阳市不动产第0000456号)交付焦楠普;二、驳回焦楠普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四兵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王伟峰将登记所有权人为刘珂的涉案房屋抵账给房亚丽、靳团岭,后变更为焦楠普,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现焦楠普持有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刘四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保证书,刘四兵未在保证期间内结清欠款应自动搬出房屋,故刘四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现焦楠普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刘四兵停止侵权、搬离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四兵称王伟峰应补齐房屋差价的请求,其应另行向王伟峰主张。综上,刘四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四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