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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苏航与卢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912号原告:黄苏航,男,汉族,饶河农场医院医生。被告:卢凤霞,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黄苏航与被告卢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苏航到庭参加诉讼,卢凤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苏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卢凤霞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9200元;2.由卢凤霞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卢凤霞因购买楼房装修,于2013年10月要求黄��航帮其赊欠地砖和装修人工费,共计人民币19200元,双方约定卢凤霞于2013年年底一次性还清。到期后经黄苏航多次催要,卢凤霞均未偿还。被告卢凤霞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卢凤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苏航与被告卢凤霞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卢凤霞应当依约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黄苏航要求卢凤霞偿还欠款本金19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凤霞偿还原告黄苏航借款19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卢凤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