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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建平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程文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平,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程文陶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148号原告:董建平,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四平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法定代表人:宋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道,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慧,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程文陶,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平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程文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平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程文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董建平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