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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贺某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7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文松,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湘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彭文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贺某、黄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帮主”和“秋姐”等十余人,由李某某坐庄,在娄底市娄星区李某某家进行赌博,被害人谭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受李的邀请也来到该赌场里玩。期间,因李某某缺少赌资,黄某为其送来一万元现金,并在赌场外等候。22时许,黄某某在输了五千余元后,强行要求提高赌注,被李某某拒绝。黄某某遂趁李不备,抢走其放在桌上的一万元现金,李随即追了出去,拦住贺某、黄某某的车辆,要求黄某某把钱交还。黄某某声称要枪击李某某,贺某要李某某让开,否则开车撞死他,李某某被迫让开。黄某某与贺某将车开出路口后,叫来五六名年轻男子,手持管杀等管制器具,拦住道路,声称李某某伙同他人在赌场里出千,并带人骑摩托车去赌场附近搜索与李某某一起前来的陈某某、谭某某、黄某等人,在发现躲在岔路里的黄某后,指挥其余人用管杀胁迫黄某将车开到路口,而后又带人抓住了谭某某。贺某和黄某某在抓住谭某某、黄某某后,将李某某、黄某、谭某某三人胁迫至娄底市五江建材市场附近,逼他们承认合伙在赌场出千。18日2时许,李某某被吴建担保回家,贺某和黄某某又威逼黄某和谭某某开车去壶天。后贺某嫌黄某开车太慢,叫黄某将其牌照为湘KOHx**小车给自己开。于是,贺某驾车与黄某某一起,将谭某某、黄某胁迫至S209湘乡市壶天镇石狮村4村民组路段,贺某与黄某某下车商量如何处置谭某某、黄某两人,谭某某趁机下车逃跑,黄某某随后追了过去,贺某上车发动汽车对跑在道路左侧的谭某某撞了过去,并将其撞倒,致谭某某腿部受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李某某坐庄纠集黄某某(在逃)、李某某等人在娄底市娄星区进行赌博,被害人谭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受李某某的邀请,被告人贺某受黄某某的邀请来到该赌场里玩。期间,因李某某缺少赌资,被害人黄某为其送来一万元现金,在赌场外等候。当晚10时许,黄某某赌博输钱后,与李某某发生冲突。黄某某与贺某以李某某伙同他人在赌场里“出千”为由,纠集多人手持管杀等管制器具,将李某某、黄某、谭某某三人胁迫至娄底市五江建材市场附近,逼他们承认合伙在赌场“出千”。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被吴建担保回家,贺某和黄某某继续威逼黄某和谭某某开车去壶天。凌晨3时许,贺某驾车与黄某某将谭某某、黄某胁迫至S209湘乡市壶天镇石狮村4村民组路段,两人下车商量如何处置谭某某、黄某时,谭某某趁机下车逃跑,黄某某在后追赶,贺某上车发动汽车追赶,将谭某某撞倒在路上,致谭某某腿部受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2017年2月10日,贺某因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在邵阳县抓获归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贺某的家属赔偿了谭某某经济损失5.18万元,取得了谅解。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17日,一个叫小李的人在娄底市郊一户人家坐庄赌博,他和陈某某受邀去玩。晚上11时,赌场吵了起来,大家散伙了。他被一些人扣在车上不准走,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他趁机逃跑,司机就发动汽车将他撞倒了。被害人黄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能证明上述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7日,一个叫小李的人在娄底市郊一户人家坐庄赌博,他和谭某某受邀去玩。后来赌博的人发生了矛盾,他看见“威伢子”在那里又吼又叫。他跑掉了,第二天凌晨四点,谭某某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谭某某的脚被汽车轧断了。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8日凌晨3时,谭某某在他家(壶天镇石狮村)地坪前被车撞伤的事实。3、辨认笔录。贺某对共同作案人黄某某等人进行了辨认。4、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5、书证。和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证明贺某的家属与谭高红达成和解的事实。抓获经过。证明贺某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贺某的前科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贺某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一天晚饭过后,黄某某到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一户人家赌博,喊他一起去玩。黄某某因赌博输了一万多元,就怀疑开赌场庄家出“老千”,叫来十多个人,手持管杀等管制器具,将三个赌场老板控制,逼对方承认出“老千”,拿钱过来。直到凌晨3时,因对方不承认,黄某某安排他开车,押着其中的二个人(其中一人是谭某某)往湘乡市壶天方向走。在路上,谭某某趁机下车逃跑,黄某某在后追,他上车发动汽车追了过去,因为车速过快,将谭某某撞倒在路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文乐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人民陪审员  傅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彩红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