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斗拉与夏吾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拉,夏吾当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斗拉,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委托代理人多杰当知,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措周乡。被执行人夏吾当智,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斗拉与被执行人夏吾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吾当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斗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夏吾当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审 判 员 赵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绽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