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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晓东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8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东,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庆华、吕志兴,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东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重庆市合川杉彬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在重庆市合川区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2009年7月增加许可项目为煤炭批发经营。2011年11月重庆市合川杉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张晓东。2013年下半年,重庆市合川杉彬商贸有限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东通过提供伪造的煤炭销售合同、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夸大公司在外应收账款数额,以重庆市合川杉彬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方先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有追索权的保理贷款(把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银行取得贷款),累计获得两家银行保理贷款7480万元,至今仍有4450余万元贷款本金未能归还。在相应贷款逾期违约后,银行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期间重庆电煤华东公司发现被骗遂于2015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6年8月8日将被告人张晓东捉获。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作为合川杉彬公司实际控制人,采用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金融机构贷款7400余万元,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晓东的辩护人以张晓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其系初犯,系为了单位利益而骗取贷款,个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川杉彬公司”)于2009年4月在重庆市合川区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2009年7月增加许可项目为煤炭批发经营。2011年11月合川杉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贺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张晓东。2013年下半年,合川杉彬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东通过提供伪造的煤炭销售合同、虚假的审计报告等手段,夸大公司在外应收账款数额,以合川杉彬公司为借款方先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申请有追索权的保理贷款(把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银行取得贷款),累计获得两家银行保理贷款7480万元,后合川杉彬公司除归还其中部分的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外,其余的部分本金尚未归还,至今共造成了4000余万元贷款本金未能归还的损失后果。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晓东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夸大合川杉彬公司在重庆市电煤储运集团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煤华东公司”)、重庆九龙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电力公司”)、大唐阳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公司应收账款数额,申请授信国内保理业务人民币1亿元额度,为获得授信成功,张晓东通过他人制作虚假财务资料、伪造煤炭销售合同以及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中信银行重庆分行。2013年12月27日,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同意给予合川杉彬公司3000万元有追索权保理贷款额度,期限一年。2014年1月13日,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与合川杉彬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质押合同,并分别与张晓东、合川杉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获得银行发放保理贷款,2014年1月、5月,张晓东两次找到有业务往来的重庆电煤华东公司,以提供煤炭需向银行融资,骗使重庆电煤华东公司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签收合川杉彬公司开具的出票金额为1200万元及1900万元增值税发票并在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此外,为避免被银行发现,张晓东未将真实的合川杉彬公司与重庆电煤华东公司购销合同提交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提供了一份增大煤炭供应数量及修改部分条款内容并加盖假印章的购销合同,通过上述手段,骗使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于2014年1月23日、5月20日分别将保理贷款资金960万元、1520万元发放至合川杉彬公司,后上述资金被张晓东安排用于归还所欠公司、私人借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等。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晓东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夸大合川杉彬公司在重庆电煤华东公司、九龙电力公司等国有公司应收账款数额,申请授信国内保理业务额度,为获得授信成功,张晓东通过他人制作虚假财务资料、伪造煤炭销售合同,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光大银行重庆分行。2014年2月8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与合川杉彬公司签订期限一年、有追索权保理贷款额度3000万元的合同,并分别与张晓东、合川杉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2014年2月在银行要求债务单位九龙电力公司盖章确认合川杉彬公司债权数额的情况下,为获得银行发放保理贷款,被告人张晓东明知九龙电力公司当时已结清双方债权债务不可能盖章确认债务,遂指使他人冒充九龙电力公司人员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提供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虚假的九龙电力公司印章。此外,为避免被银行发现,张晓东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提供了伪造的购销合同以及增大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上述手段,骗使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分别于2014年2月21日、3月11日、4月14日、4月30日、6月4日先后五次将保理贷款资金共计5000万元(每次各1000万元)发放至合川杉彬公司,后上述资金除450万元被张晓东借贷给他人,其余资金被张晓东用于归还所欠公司、私人借款等。上述贷款逾期违约后,相关银行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期间重庆电煤华东公司发现被骗遂于2015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6年8月8日将被告人张晓东捉获归案。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提供的《2014年煤炭买卖(购销)合同》上印章不是重庆电煤华东公司盖印复印形成,“曹亚莉”签名不是曹亚莉所书写系复印形成。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提供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发票、《煤矸买卖合同》上“重庆九龙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印章印文。“王力”名章印文与样本名章印文不同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变更申请、年检报告书、中信银行对杉彬公司授信的相关资料、中信银行向杉彬公司放款操作业务资料、说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关于商情中止审理【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487号合同纠纷案的函、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函件、重庆电煤华东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大唐阳城发电有限公司证明、审计业务约定书、从税务机关提取的杉彬公司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明细、光大银行对杉彬公司授信的相关资料、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提交的办理杉彬公司国内保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说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重庆九龙电力燃料公司说明函、提交的合同、支付统计表、川乔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贷款资料、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文书、证人贺某1、贺某2、江某、王某1、熊某、曹某、范某、黄某1、汪某、陈某、罗某、何某、黄某、唐某、王某2、黄某2、舒某、文某、周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作为重庆市合川区杉彬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采用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7400余万元,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范围内的刑事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归还了部分贷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晓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晓东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道荣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