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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古建峰、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隆港国际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古建峰,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隆港国际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福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烨雪,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建峰,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非,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隆港国际项目部。住所地:运城市禹都开发区汽车车站旁。负责人:王朝军,经理。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建峰、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隆港国际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20640元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程丽珍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