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崔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01号原告李某,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金某,男,37岁,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75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