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李益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华,李益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841号原告:李素华。被告:李益明。原告李素华与被告李益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