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绍兴吾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吾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137号原告: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98号。法定代表人:钱豪凯。被告:绍兴吾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郭柯钿。原告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吾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嵊州市凯瑞泰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