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5571号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2-1-702,组织机构代码66030834-2。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芦秀英,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中学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雪冬、被告芦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贻泽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约定:原告为塘沽区贻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服务标准为公寓物业费0.58元每平方米,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维护管理费为0.6元每平方米,两项共计1.18元每平方米。被告是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贻泽园xxx业主,原告提供服务面积为112.21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476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交物业费。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芦秀英给付原告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476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1份,资质证书1份,备案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经营资质;证据二、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的内容;证据三、小区设施设备的���护记录1份、巡视表1份、对小区设施检查表1份、保洁检查表1份、公共部位的养护表1份、保安交接班记录表1份、对保安工作的检查表1份、小区车辆出入登记表1份、保安巡逻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证据四、催缴凭证1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进行了催缴;证据五、房屋权属证明1张,证明房屋权属情况;证据六、贻泽园绿化景观工程总平面图1份,证明垃圾站不在小区范围之内,不属于物业管辖。被告芦秀英辩称,原告所述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所欠物业费4767元及房屋面积属实。被告之所以未交纳物业费是因为1、消防设施不行,报警设施有,但不起作用,对于火警不起帮助,灭火器配置缺失,东门堵塞,消防通道不通,影响消防车进入;2、二次供水长时间不检修;3台泵质量有问题,泵房没有张贴标���,没有保证质量安全,严重危害身体健康;3、私自增加车位,毁坏小区原有绿化,西门增加几十个车位,使得道路狭窄,进出困难,绿地改车位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物业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部分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拆除了小区公共活动设施,孩子无法玩耍,座椅配备不齐;4、小区服务脏乱差,服务不到位,电梯里乱贴广告,乱扔烟头,电梯排风扇坏了,一直没有修理,电梯间上方石材脱落,已经有三、四年没有修缮,楼梯间的门灯经常坏,楼道里墙皮脱落,物业不进行维修;通往地下室的门长期锁住,不让业主放东西,大部分都是物业放东西;5、楼宇间的对讲机经常坏,一个磁扣能够进好几栋的门,想进哪栋就进哪栋。楼门口外面车辆随意摆放,配电箱外面环境很差,物业做卫生一桶水擦遍全楼,造成楼道气味难闻;6、物业管理混乱,记录是后补的,人岗���离,辞退的老曹还在水泵房的墙上,水泵房根本没人管;7、房屋漏水和物业没有直接关系,但物业有义务协助业主,动用维修基金应该找正规的维修队,房屋维修后还是漏水;至于维修基金使用,业主不知道。对于私设车位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向小区外提供电,影响业主的生活。最后对于业主委员会,至今不知道,从来没有开过业主大会,不知道业委会的成员,业委会从来没有为业主服务过。综上,同意交纳一半的物业费。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光盘1张,证明1、物业绿地改车位;2、房屋漏水情况;3、地下室无法使用情况,脏乱差;4、车位改造后,小区堵塞情况;5、一个磁扣能开数栋门的情况;6、消防设施形同虚设;7、二次供水损坏,未及时维修检修;8、卫生不到位;证据二、照片打印件二张,证明电���上方的大理石脱落,至今未维修;证据三、录音说明1份,证明物业不协助业主修缮房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与天津市塘沽区贻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为贻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形式收取,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8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业主于每月10日前或年4月底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泽园xxx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2.21平方米。被告未交纳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476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且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享有收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并提供光盘及打印件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予以辩解。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为总额的80%。关于被告提出房屋漏水问题,因不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增加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得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应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水平;作为小区业主一员的被告,也应支持、理解物业工作,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和谐生活小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芦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3813.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