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长滩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1011621064154L。法定代表人赖朝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进、田丹(特别授权),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190944-8。法定代表人孙振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明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在2017年2月15日前履行期限届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