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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丽莉与李军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莉,李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丽莉,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军亮,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刘丽莉与李军亮婚姻家庭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本院另案处理,现已发出扣留、提取剩余案件款裁定,因执行期限较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