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漯河市光大石油有限公司与彭伟强、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光大石油有限公司,彭伟强,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漯河市光大石油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小于村。法定代表人王付清,任总经理。被告彭伟强,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王玲,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光大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伟强、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伟强、王玲的人民币存款20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提供王晓敏名下的房产(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和王奎军名下的房产(漯河市房权证郾城区字第××号)各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晓敏名下的房产(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号)和王奎军名下的房产(漯河市房权证郾城区字第××号)各一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买卖、抵押、损毁、办理过户等。二、冻结被告彭伟强、王玲名下的2000000元人民币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驿光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谢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