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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77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信义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义轮胎有限公司,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隋少国,刘秀霞,方建强,吕长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78号之九申请人:山东信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河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先进制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隋少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规划一路以东、海港街以北。法定代表人:吕长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隋少国,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秀霞,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方建强,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吕长莉,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山东信义轮胎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隋少国、刘秀霞、方建强、吕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信义轮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隋少国、刘秀霞、方建强、吕长莉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山东信义轮胎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隋少国名下的车辆鲁V×××××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买卖、赠予、抵押或为该财产设定其它财产负担,不得损毁。若违反上述规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鑫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