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宇豪与许海熊、陈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豪,许海熊,陈伟微,张从定,郑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2990号原告:赵宇豪,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海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伟微,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从定,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郑彩丽,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许海熊、陈伟微、张从定、郑彩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宇豪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赵宇豪承担。审 判 长  何静雯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赛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