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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翰东与陆荣明、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翰东,陆荣明,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38号申请人:刘翰东,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陆荣明,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翰东与被执行人陆荣明、刘红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238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1月18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1月19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3月16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陆荣明名下新AN81**牌陆地巡洋舰、新A7A5**江铃牌、新A057**吉利美日牌、新A057**思威牌、新A0H4**奥迪牌车辆的手续5、2017年7月7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6、2017年3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已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