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与杨瀚桢、福建新地标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杨瀚桢,福建新地标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7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0692576D。主要负责人:陈珊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辉,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瀚桢,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新地标地产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3)”o”修改当事人?),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大洋龙腾新村9座2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强,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与被告杨瀚桢、福建新地标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玉 海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燕 榕书 记 员 郑锡莹(代)PAGE 微信公众号“”